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
1 目的
编制本程序的目的:在于确定标识和可追溯性的方法、步骤和内容,防止不同种类、不同型号、不同牌号、不同规格、不同检验状态的产品混用和误用。在有可追溯性要求的场合,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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范围
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原材料、半成品和成品的产品标识和检验状态标识及可追溯性。
3 职责
3.1品质部经理负责本程序的全面贯彻和正确执行、
3.2品质部负责产品标识和检验状态标识的设计,负责检验状态标识的使用,并对其有效性进行监控;当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,负责组织对其进行追溯。
3.3品质部负责产品标识和检验状态标识的制作。
3.4仓库、车间负责所属区域内产品的标识,负责不同检验状态产品的分区摆放及所有标识维护。
4 程序
4.1产品标识
4.1.1产品标识由产品名称、型号、规格、批次号组成。
4.1.2产品标识可采用标识牌、标识卡、标笺、在质量记录上或产品包装上注明等方法进行。
4.2 检验状态标识
4.2.1检验状态分类和标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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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检验和试验合格的产品,标识“合格品”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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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经检验和试验,标识“待检”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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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检验和试验不合格,标识“不合格”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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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检验和试验难以下结论,标识“待判定”。
4.2.2检验状态标识可采用标识牌、标识卡、标笺、划分区域、出具检验凭证、在质量记录上注明等方法进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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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进货标识
4.3.1原材料、外购件、外协件到达本公司后,由库房人员填写《送检单》通知品质部,产品实物放置到“待检区”。《送检单》上应有:供方名称、产品名称、型号、规格、数量/重量、送货人员及送检时间等。
4.3.2品质部品质人员接到《送检单》后,对原材料、外购件、外协件按照检验文件进行验证/检验和试验,并进行“检验状态标识”。
4.3.3品质人员在对原材料、外购件/外协件的检验过程中还应进行“产品标识”,即在进货检验记录、标识卡、检验凭证上注明“供方名称、产品名称、型号、规格、批次号。批次号按年、月、日加顺序号组成。(如:“17100809”表示2017年10月8日交验的第9批产品)。
4.3.4采购产品经品质人员验证/检验和试验合格,由库管人员凭《外购(协)件检测报告单》接收产品入库。入库产品放置好后,由库管人员对入库的采购产品用“标识卡”在产品实物或产品包装或产品货箱或产品货架上进行“产品标识”,并在仓库的相关“台账”上记录。
4.4 产品过程标识
4.4.1公司如有半成品送外协加工前,其放置区必须有检验状态标识。
4.4.2产品在加工过程中,无论是加工人员自检、还是检验人员专检,均应对产品进行“检验状况标识”。
4.5产品最终标识
4.5.1产品在组装完毕,经检验合格后,放入合格证,方可进行包装,包装后其放置区必须要有检验状态标识。
4.5.2品质人员在对产品进行最终检验完毕,应填写产品质量最终检验记录单,记录检验情况。
4.5.3经最终检验的成品,由包装人员进行包装,“产品合格证”按规定装入包装内,并办理入库手续;库管人员根据检验合格单,接收成品入库。库管人员将成品放置好后,应对入库的成品用“标识卡”在产品实物或产品包装或产品货箱或产品放置区域进行“产品标识”,并在仓库的相关“台账”上记录。
4.5.4成品库库管人员接到发货通知后,应在仓库相关的“台账”上和发货单/出库单/转库单的相关栏目中注明 “顾客名称”。
4.6 产品追溯
当产品质量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,由品质部负责组织产品的追溯。
5 相关程序文件
《不合格输出控制程序》 QP/ZW-8.7-2020
6 相关记录
《标识牌》 QR/ZW-8.5.2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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